2005年4月19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二版: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地域歧视止于法律审判
刘海明

  不久前,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龙新派出所悬挂出“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字样的横幅,引起了河南籍人士的不满。4月15日,河南郑州籍市民任诚宇和李东照将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据4月18日《浙江法制报》)
  郑州市民以个人名义起诉深圳警方,控告其悬挂的含有明显地域性歧视的横幅伤害了原告家乡及所有河南籍中国公民和河南籍侨民的声誉和名誉,这起诉讼,堪称河南人对地域歧视说“不”的第一案。不论这起官司的最终判决结果如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给那些有意或无意挖苦讽刺河南人的人以警示:地域歧视,弄不好是要吃官司的。到时候,真正受“歧视”的很可能就是歧视他人者自己。
  地域歧视奉行的思维逻辑是典型的“有罪推定”。之所以歧视你,并不是源于你招惹我了、伤害我了,而是因为你“坏”。这里所谓的“坏”,既可能是别人说你坏,也可能是别人怀疑你坏。不管怎么样,经过多数人的传播,就盖棺定论成你一准“坏”。在外地工作的河南人,大都饱受过地域歧视的痛楚。对这种隐形的“伤痛”,迄今为止还没有谁追究过肇事者的责任。
  郑州市高新区法院受理这起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意义在于,它将以法律审判的形式,用事实对地域歧视进行法律评判。地域歧视和法律审判正面交锋,至少使绝大多数曾经或正在进行地域歧视的单位和个人,总得掂量一下歧视他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哪怕这个责问只是要求他(她)公开道歉,也足以使这些歧视言行的实施者感到某种震慑。只有受到法律震慑的施害者,才可能把自己的言行纳入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地域歧视遭遇法律诉讼,是国人自尊意识上升到法律保护层面的必然反映,值得赞许。